空壳公司虚开发票获刑
发布时间:2023-07-31    阅读数:717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一例注册空壳公司虚开发票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起,被告人郑某甲为非法牟利,利用其本人及妻子被告人郑某乙的身份证,分别注册登记了两家机械设备公司,并雇佣他人代理税务登记记账、报税、领取发票、开具发票、邮寄发票、工商年审等业务。随后,郑某甲通过他人介绍,以票面额4%8%不等的价格,找他人虚开机械设备、轻质循环油增值税专用发票387份作为公司进项,价税合计6620万元,其中税额686万元。同时,郑某甲以票面额8.5%9%不等的价格,为50家相关建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4份作为销项,价税合计6160万元,其中税额708万元。


至被查获,郑某甲利用上述方式赚取票点差额共牟利约70万元,非法所得用于补缴税款以及偿还其本人的部分银行贷款。2022年,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抓获归案,被告人郑某乙主动预交罚金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违反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侵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系从犯,并已积极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可以减轻并适用缓刑。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郑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来源: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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