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信用修复工作指引(暂行)
发布时间:2020-10-15    阅读数:3658


来源: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全社会信用水平,规范信用修复工作,秉持“宽严相济”的理念,畅通企业自我纠错和修复信用的渠道,切实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提升对企容错纠错和服务支持力度,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以及《汕头经济特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配合“信用中国”网站做好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失信行为分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分类范围,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信用修复条件

失信主体信用修复需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其中: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将按最长公示期限(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信用修复流程

(一)提出申请。行政相对人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yxf/xfzn/),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并找到具体行政处罚记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二)提交修复材料。

1.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须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加盖公章;

(2)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交罚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由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通过原行政处罚机关修复”需提供)。

2.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须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加盖公章;

(2)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交罚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失信主体可参加由“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举办的公益性培训班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并取得培训证明。

(5)信用报告,失信主体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各省级信用门户网站免费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概况”(信用报告)或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修复材料参考样式以“信用中国”网站为准。

(三)信用修复审核。自申请资料提交成功之日起,由各级信用部门通过“信用中国协同工作平台”依次完成:初核(地市,3天)——复核(省,3天)——抽查(国家,1天),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审核机制。

(四)后续处理。经“信用中国”网站审核通过后,本市信用门户网站(即“信用中国(广东汕头)”)将同步更新国家修复结果并撤销对外公示。

四、其他

(一)失信主体需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修复失当的,应及时撤销信用修复结果。

(二)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信息不再对外公开公示。

(三)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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